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的规范管理,提升工作质量,根据《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温人社发〔2017〕264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含一般公需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其中,一般公需科目的学时登记管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行业公需科目的学时登记管理工作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市人力社保局共同负责,专业科目的学时登记管理工作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学时登记认定管理系统
第三条 深入推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信息集中和数据共享,认定登记统一使用“温州继续教育网学时登记服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进行管理,网址:d5s4o0.akse.com.cn。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均需通过“登记系统”进行注册。用人单位注册后,个人账户方可选择匹配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变更的,专业技术人员需登陆个人账户提交单位变更申请。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账户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分配。
第三章 学时要求
第六条 进一步明确继续教育学时细化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一般公需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学时须通过相应专项知识考试(考核)后方可予以登记。
第四章 一般公需科目学时认定登记程序
第七条 一般公需科目学时登记采用在线网络学习和现场电子化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学习课程(课件)由市人力社保局指定,并适时更新。
第八条 学习报名:专业技术人员登陆“登记系统”个人账户后,点击主页的“培训报名”栏目中的“**年度一般公需科目”按钮,自主报名选择一门学习课程(历年已学课程无法再次选择)。
第九条 在线学习:专业技术人员登陆“登记系统”个人账户后,点击“个人中心”—“我的课程”栏目,选择相应课程进行在线网络学习(由于学习过程中需人机交互,脱机过久将无法记录学习时间)。
第十条 电子化考试: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在线学习后,点击“登记系统”的“考试报名”栏目,根据考试计划自主报名选择考试时间和场次,并按时参加现场电子化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登记一般公需科目18学时。
第五章 行业公需科目学时认定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 行业公需科目学习课程(课件)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市人力社保局共同确定,专业技术人员按计划完成学习并通过相应专项知识考试(考核)后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登记学习。
第六章 专业科目学时认定登记程序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以下情况的,可登陆“登记系统”个人账户后,点击“个人中心”—“学时认证”—“新增认证”栏目,按实际情况选择认证类型,填报相关内容,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标准登记相应专业科目学时,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暂未出台《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的,学时标准按《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登记。
1.参加国家或省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知识考试并考试通过的,提交佐证材料包括考试合格证书、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合格人员公布文件等;
2. 参加国家人社部或省人力社保厅批准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班的,提交佐证材料包括批准文件、高级研修班证书等;
3.参加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类机构)组织的培训班、研修班、进修班学习或学术会议、讲座、访问等专业学术活动的,提交佐证材料包括举办文件通知、日程安排表、参加学习活动的有效证明等;
4.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对口专业类专题学习、培训、讲座等活动的,提交佐证材料包括举办文件通知、日程安排表、参加学习活动的有效证明等;
5.参加经县级以上*部门批准的相关领域各类对口支援、结对帮带和专家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等活动的,提交佐证材料包括活动通知文件、参加活动的有效证明等;
6.参与完成各级科研课题研究、规划(行业标准)、专利制定的,提交佐证材料包括立项文件、课题结题报告、验收报告、标准(专利)证书等;
7.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口专业的论文(译文)、著作(译作)的,提交佐证材料包括公开发行的刊物封面、目录、文章内容等;
8.参加对口专业类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提交佐证材料包括教育部门出具学历(学位)证书、课程分配学习进度表等;
9.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规定的可认定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时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对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组织的市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班,以及授权开展职称评审的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类培训,各有关举办单位要提前向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批准文件和办班计划,办班结束后提交办班总结、参加人员名单等台账资料,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标准统一登记学时。
第十四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培训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统一登记学时。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时认定登记中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登记系统”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在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市人力社保局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